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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市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项目如何发放?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3 16:26:20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9号)规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