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年10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的总原则,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原划分为一类至三类),要求各地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合理确定本地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要求,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底,我市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我市按三类工伤保险行业阶段性调低工伤保险费率50%;2016年6月,我市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在阶段性调低费率政策期满之后,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总体降低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