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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监督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11 15:32:52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仲裁监督工作的处理程序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仲裁处理结果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结果。

  第三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

  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是指当事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关键证据等行为,导致仲裁机构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作为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监督程序工作。

  仲裁院立案庭收取仲裁监督申请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仲裁院综合业务室,综合业务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进处理。若原案件系由综合业务室承办的,应提交院领导会议确定承办庭室,由承办庭室指定专人负责跟进处理。

  第五条  承办人员收到仲裁监督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查阅案卷,并可视情况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查明申请材料所涉及案件的事实。

  承办人员可以组织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召开调查会议,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参加人员签字。

  第六条  承办庭室应当先行对承办人员的调查情况进行内部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经分管副院长同意提交集体审议会集体审议。具体程序按《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集体审议规则》处理。

  第七条  集体审议会议审议认为不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将查明的事实及不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理由等,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仲裁监督申请人。

  第八条  集体审议会议审议认为需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应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案件,承办人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原则上应由不同庭室的在编专职仲裁员组成,案件原承办仲裁员不得担任合议庭成员。

  第九条  合议庭应制作撤销原仲裁处理结果的仲裁决定书,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达仲裁监督申请人。

  第十条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形成审查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提交集体审议会议审议。集体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后,合议庭按决议办理。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原仲裁处理结果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视实际情况,或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将撤销决定抄送人民法院、工商登记等相关部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作出诚信仲裁的书面承诺,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