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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83-深劳人仲案【2021】1697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7 09:44:13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1】1097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1697号。

  申请人:钟*,男,汉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

  案由:其他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1年2月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钟*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离职补偿/赔偿、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款以及其他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一切费用)41511.5元。

  经查:申请人主张于2015年11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1、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1月6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甲方(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申请人)人民币41511.5元,乙方确认上述款项已包含其在职期间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甲方应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离职补偿/赔偿等应由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该支付义务,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金额。为此,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及社保参保证明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因缺席审理引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社保参保证明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本委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已依约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该项诉请,本委予以支持,则被申请人应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151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1511.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王书源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