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访监察仲裁办事须知 > 仲裁 > 文书公开

公开裁决书88-深劳人仲案【2021】16342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7 09:44:1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

  深劳人仲裁【2022】5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16342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住所: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沈*,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当庭减少后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684.85元;2、支付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绩效工资1865元。申请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6月22日。

  二、工作岗位:BD拓展专员。

  三、工资结构:由底薪、不固定绩效工资构成。

  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21年8月31日。

  五、关于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仅支付其2021年7月工资5000元,剩余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684.85元及绩效工资1865元未支付。为此,申请人提交《工资条》、《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其主张。其中,《工资条》显示“实际出勤天数27,基本工资6818.18、绩效工资1865.45、保密费20、应发工资11703.64、社保公积金459.84、实扣个税51.11、实发工资11192.69元”;《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显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份支付申请人8月份薪资3357.16元。

  被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未支付协议约定的8月份薪资3357.16元;对《工资条》中记载的“实发工资11192.69元”予以确认,并确认仅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5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但表示不清楚绩效工资具体金额。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工资中包含绩效工资,但未就绩效工资金额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法律后果。申请人有关绩效工资的主张与其提交的工资条记载一致,在被申请人未提交其他充分确切证据证明申请人绩效工资的情况下,本委对申请人有关绩效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另,被申请人确认未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支付约定2021年8月工资,应予以补发。

  综上,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5000元工资后,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合计人民币9549.85元(11192.69元+3357.16元-5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合计人民币9549.85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包海清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