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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90-深劳人仲案【2022】1004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7 09:44:1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2】130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1004号。

  申请人:王*,女,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

  委托代理人:褚*,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一案,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22年4月8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褚*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428.93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11月3日。

  二、工作岗位:开发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工资约定情况: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8500元,被申请人每月15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发放上月工资。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原因:2021年11月23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六、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经双方确认,申请人在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人民币5479.12元,并为申请人代缴了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82.24元及公积金人民币125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886.37元(计算方法:18500元÷22天×14天-5479.12元-282.24元-125元=5886.37元)。

  七、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主张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申请人在本案中获支持的金额,本委裁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78.03元(计算方法:5886.37元÷6428.93元×5000元=4578.03元)。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886.3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578.03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陈耀飞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