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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裁决书9:深劳人仲案[2017]8169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8 16:34:54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案[2017]8169号

  申请人:叶×。

  委托代理人:苏×、符××,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Tan ××。

  委托代理人:尹××,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其他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叶×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符××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尹××、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恢复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按月人民币65882.58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暂计至2018年3月1日共计人民币263530.32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度年终奖金182679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年终第十三个月月薪65801元;5、裁决被申请人房屋租金损失12600元;6、裁决被申请人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公开形式通告公司内部:申请人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恢复劳动关系,以恢复申请人的名誉;申请人当庭明确其第5项仲裁请求系租房押金损失。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申请人于2012年7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百货公司工作,2015年4月1日转职至被申请人处工作。

  二、工作岗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大卖场营运部门设备管理总监。后因公司构架变更,2016年12月起担任地产发展部设备总监。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申请人前后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变。

  三、工资情况: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申请人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标准工资为65801元/月。

  四、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作为设备管理总监,在被申请人的2016年制冷系统冷凝高压治理与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冷凝项目”)中存在工作失职,选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深圳市宝×自然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作为供应商承揽该工程项目,导致宝×公司在×××绵阳跃进路分店的项目施工中因电焊操作不当引发火灾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门店维修供应商选择办法》:被申请人主张该证据是申请人在职期间草拟并经高级总监Abhie签字颁发的,冷凝项目属于第3.3.3条规定的冷冻冷藏设备系统改造工程,要求供应商至少具备《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等有效资质之一;此外第3.6.3条也规定大于5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供应商应具备装修或安装资质三级以上。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确认其参与了《×××门店维修供应商选择办法》的制定过程,但该办法几易其稿,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其办公物品全部没收,其无法核实此证据是否系最终通过的版本。

  2、包含绵阳跃进路分店在内的46家门店的《×××中国维修项目投标分析》:该证据包含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门店需求,载明冷凝项目的基本信息,第二部分为需求审核,审核人为区域设备经理× Lee,第三部分为项目招投标,载明投标单位共有三家,建议中标单位为宝×公司,招标回顾为“3家供应商积极回标,第二批挑选46家门店进行节能改造,宝×公司报价最低”,第四部分为中标决议,由设备总监填写,申请人在“是否使用建议中标单位”后勾选了“是”并签字确认,第五部分为高级管理层审批,高级总监Abhie在此签字。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其下属× Lee是冷凝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宝×公司由× Lee邀请参标,由公司内部的招投标中心开标选定,该证据是开标后的文件,其按照惯例签字确认,高级总监Abhie也有签字,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宝×公司由其选定。

  3、《整改工程合同》:该合同系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代表四川绵阳跃进路分店与宝×公司签署,合同载明绵阳跃进路分店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99955元。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访谈记录:申请人在访谈中称冷凝项目主要由× Lee选择供应商,指标书是× Lee直接找Abhie签字,开标后的文件才由其签字后再给Abhie签字,因冷凝项目是附加项目,不需要特种设备相关资质,故其只是将宝×公司作为一般设备维修供应商来看待,其本人没有去了解宝×公司的资质,也没有要求× Lee了解该公司的资质。后来了解到宝×公司没有达到三级资质,现实当中有很多供应商是没有三级资质的,确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执行这个要求。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绵阳市涪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2017年4月18日绵阳跃进路分店冷凝机房的起火原因为电焊操作不当引发周边易燃物燃烧导致火灾发生,造成该机房冷凝机组烧损,房屋内装饰烧毁,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969168.91元。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6、绵阳市涪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宝×公司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刘××的两份询问笔录页:第一份笔录中,刘××称其系宝×公司的项目经理,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宝×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在×××总公司投标到冷凝器加装降压节能装置的工程,其私下和周××达成口头协议,将绵阳跃进路分店的工程交给周××负责。第二份笔录中,刘××称宝×公司是其于2015年底注册成立的一人公司,实际出资人是其本人,法定代表人朱××是其表妹,公司注册地址真实但无人办公,公司只有其一个员工。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冷凝项目的《开标记录》作为证据,其中载明开标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标的范围为全国93家门店风冷冷凝高压治理,回标供应商共有包括宝×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被申请人以该证据无原件核对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委认为,综合上述证据的质证情况可以看出,双方对于宝×公司在绵阳跃进路分店冷凝项目中操作不当引发火灾事故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宝×公司没有装修或者安装方面资质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宝×公司是否系申请人选定作为供应商以及冷凝项目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对于宝×公司是否系申请人选定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宝×公司是其下属× Lee邀标并由招投标中心开标选定,但其提交的《开标记录》只是载明三家供应商的回标情况,并未载明选定宝×公司作为供应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国维修项目投标分析》中,第三部分项目招投标中也仅载明建议中标单位为宝×公司,第四部分中标决议处才明确选定使用建议中标单位,申请人在此签字,可见设备总监才是选定供应商的直接决策者,虽然高级总监Abhie也有签字,但设备总监应是第一责任人,故对于申请人有关宝×公司并非其选定作为供应商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对于冷凝项目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门店维修供应商选择办法》中对冷冻冷藏设备系统改造工程及大于5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均有相应资质要求,申请人虽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确认其参与制定了《×××门店维修供应商选择办法》,其在证据4中也自述“确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执行这个要求”,可见被申请人内部对供应商的资质是有要求的,在申请人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委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从证据2、3可看出,冷凝项目总共覆盖被申请人五十多家门店,仅绵阳跃进路分店的合同金额已达199955元,项目规模较大,不管是按特种设备维修项目对待还是按一般设备维修项目对待,供应商都应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故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冷凝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综上,申请人未按被申请人的规定,选择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宝×公司承揽冷凝项目,导致该公司在施工中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对申请人的第1、2、6项仲裁请求,本委均不予支持。

  五、关于年终第十三个月薪资:被申请人主张已按申请人的标准工资及2017年在职月份折算发放申请人年终双薪54834.17元。被申请人提交了《离职员工工资结算表》、《税收完税证明》及2017年10月份工资表,其中载明申请人2017年10月的标准工资65801元,其他补偿费54834.17元(即年终双薪),年假补偿费12431.85元,实缴个人所得税43330.46元,2017年10月31日实发47253元,2017年11月20日实发39069元。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主张被申请人将年终双薪与工资合并计税,导致申请人的税负加重,属于不合理申报,应予纠正。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申请人年终双薪,也提交了《税收完税证明》,被申请人不存在无故克扣的行为,双方实际的争议点在于纳税申报及缴税金额的问题,不属于本委的处理范围,申请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对申请人的该项诉求,本委不予支持。

  六、关于2017年度年终奖金:申请人主张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及往年惯例,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金。被申请人辩称年终奖金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员工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综合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金额,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范围,申请人工作存在严重失职,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据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第7.2.4条规定,公司将根据公司、员工所在部门或单位及员工本人的业绩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具体的奖金金额。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公布奖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奖金的发放时间。

  本委认为,年终奖金并非法定的工资支付项目,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应当由用人单位结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其发放标准。申请人因工作失职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被申请人不予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诉求,本委不予支持。

  七、关于租房押金损失:申请人主张其家在上海,在深圳工作时系租房居住,因被申请人突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提前退房,损失租房押金12600元,该笔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本委认为,如上所述,本委已认定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合法,且申请人的退房行为与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谭  亮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