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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裁决书10:深劳人仲案[2017]4941、4945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8 16:34:54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案[2017]4941、4945号

  申请人:周×,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殷××,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姿××××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  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两名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17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000元;二、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

  申请人殷××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17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000元;二、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0元。

  经查,两名申请人诉称于2016年10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申请人拖欠2017年5月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其主张,两名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两名申请人分别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两名申请人工作地点为白沙新兴产业园×楼。2、两名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明细载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两名申请人工资由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郑×的账户转账支付;2017年1月和2017年2月两名申请人工资由夏××的账户转账支付;2017年3月和2017年4月两名申请人工资由任×(夏××的妻子)账户转账支付。3、两名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载明被申请人为两名申请人缴纳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打印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显示两名申请人最近参保单位为深圳市×××××××××工作室(下简称“××工作室”)。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寄该通知书的快递单、快递送达情况查询单。上述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被申请人确认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但主张两名申请人为××工作室工作,因××工作室设立需要时间,××工作室委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代为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非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也非被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址,而是××工作室的经营地址,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工作室出资方夏××支付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代为支付和缴纳。被申请人不确认证据4的真实性,主张未收到该通知书。

  被申请人主张与两名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工作室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查询单载明:××工作室于2017年2月8日成立,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申请人殷××,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路××××号××物流园公司仓库之×区×楼×区。2、股东会决议。决议由夏××(作为甲方)、申请人殷××(作为乙方)、申请人周×(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决议签订原因是三方合伙开创服装品牌××,设立××工作室。决议第一条载明三方分工是:夏××系工作室出资方及大货生产方、品质方、销售方;申请人殷××为工作室的法定代表人、设计总监和年度两季产品企划,并负责工作室的管理;申请人周×为品牌主设计师和面辅料采购及成本核算、财务月报、工资考勤负责人。决议第二条约定,工作室为独立核算机构。决议第三条“股东出资形式”约定,夏××总投资2000000元,两名申请人为技术入股。决议第五条“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约定:夏××、殷××、周×占有工作室股份比例分别为60%、20%、10%,工作室剩余10%股份为机动,三方按股份比例享受分红,每年7月和12月结算分红;每月18日向三方支付合同工资;分红超过年薪则支付分红,分红没有超过年薪则三方仅领取合同工资。决议第七条“财务授权及流程”约定,现金支出及报销需经财务经手人周×签字,并经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殷××签字方可生效,周×与夏××的财务定期对账,夏××的财务保留票据复印件,周×保留原件。决议第九条约定,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工作室所有对内对外所产生的经济等纠纷,由工作室股东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按股东份额比例来承担经济等法律责任。决议约定合伙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决议第十条约定“本协议与《劳动合同》共同生效”。经核对,决议第三条约定的两名申请人合同工资金额与两名申请人跟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一致。3、股东退伙协议。该协议主体为夏××(甲方)、殷××(乙方)、周×(丙方)。该协议载明拟定协议的背景是“2016年10月8日,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合伙开创××工作室,甲方既是投资人又是股东合伙人,乙、丙是技术入股、乙方是法人,甲方与丙方协议合作三年,并签署三年《股东会决议》合同,乙方为甲方搭建了技术团队五人。现甲方单方违约自愿要求退出××工作室,而乙、丙方继续经营工作室,经友好协商甲方必须遵守之前签订的《股东会决议》进行违约赔偿”。该协议约定的夏××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中包括两名申请人在内的××工作室员工2017年6月工资。两名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在该协议上签名,夏××未签名。该协议同时盖有××工作室公章。4、工作室10月至12月工资表。该工资表由殷××签名。工资表中领取工资的名单包括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郑×、两名申请人、龚××、谢××、黄××。5、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该协议显示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租赁××物流园公司仓库之×区×楼×区,于2017年2月15日通知出租方将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变更为××工作室,并要求租赁合约到期时将被申请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退还给××工作室。××工作室和被申请人在该变更书上盖章。被申请人称因××工作室未注册,因此以被申请人名义代为承租办公地点。6、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被申请人称其代为××工作室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7、刘××(未出庭作证)出具的证明、刘××身份证复印件、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证明中,刘××称,其与夏××系朋友,夏××与两名申请人协商约定合伙开创服装品牌××,注册以××为字号的工作室以开展经营活动,三方约定前期投资由夏××负责,因注册工作室需要时间,三方协商决定将两名申请人以及为工作室招聘的员工挂靠到夏××朋友郑×的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由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有费用实际上是由夏××转给郑×或由夏××转给其,再由其转给郑×。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显示:任×多次打款到刘××账户,摘要为夏总投资款或夏总投资工作室;刘××频繁打款到郑×、周×账户。8、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显示郑×频繁收到刘××、夏××、任×转入的款项,部分款项明确载明是社保、公积金、快递费、宽带费等。9、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载明被申请人通信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大厦×栋×××。10、2016年11月5日郑×出具的关于夏××投资款150000元核对入账、单据交刘××的说明。殷××在该说明上签署“已核准”意见。11、2016年10月19日由两名申请人、郑×、刘××签字的××工作室半年度费用预算。该预算载明了房租、人员工资、装修等各项费用。12、××工作室与被申请人费用报销对账单。对账单的内容是周×对郑×向××工作室提出的报销款项的审核意见以及郑×对周×审核意见的回复。在对账单中,周×以工作室不需要支付税率为由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以被申请人名义出具发票而支出的税金。13、2016年9月1日至12月30日××工作室资金收支明细摘要。该明细摘要显示工作室系独立核算,工作室所有支出(其中包括两名申请人在内的工作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全部来源于夏××的投资款。14、6张费用报销单。报销单由周×填写,刘××复核,殷××审批。15、×影服装设计机构2016年12月26日至31日周总结-汇报表。汇报表显示该周周二上午完成的工作是:两名申请人、郑×、刘××一起召开了股东会议,设计部做了工作总结和本周计划,郑×做了市场规划及公司运营后勤规划,刘××进行财务对账。16、“×影有型”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该微信群成员包括夏××、郑×、刘××以及两名申请人。截图内容系夏××、郑×以及两名申请人就工作室装修、注册、运营等问题的讨论记录以及刘××与工作室的对账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夏××和殷××于2016年11月9日讨论确定将工作室字号由×影换成××;周×于2017年1月12日告诉郑ד由于前期是挂靠在×姿(注:与被申请人名称中两字相同)旗下,但工作室属于独立经营,应当保留单据原件,对公的单据税务局要查,我们工作室将全力配合拿出来接受审查,×姿(注:与被申请人名称中两字相同)只能留复印件,请知悉”。17、周×与郑×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周×于2016年11月24日告诉郑ד注意股份合同书上写明,夏××作为投资人,是私人名义投资,他是挂在×姿(注:与被申请人名称中两字相同)名下”;周×于2017年2月13日告诉郑ד夏哥这边注册××工作室后即可变更房租合同,明天或哪天有空,辛苦你带公章和×楼×区房租合同来一趟公司,好吗?之后就只辛苦你帮忙代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房租合同变更一下,房租水电都不用你辛苦代交,由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还得两三个月才能办理下来,还得辛苦你一段时间了”。18、周×于2016年11月15日填写的入职人员情况登记表。在该表中,周×填写其工作单位为×影服饰。19、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名申请人的委托于2017年6月16日向夏××出具的律师函。在该律师函中提到三方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股东会决议》。经核查,该律师函要求夏××承担违约责任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条款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致。20、龚××、谢××、黄××于2017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本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龚××、谢××、黄××曾与两名申请人一起申请劳动仲裁,并参加本案第一次庭审,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撤诉。两名申请人以未提交原件核对为由不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两名申请人主张其签署过多份股东会决议,不清楚其签署的股份会决议是否与证据2内容一致,且其已销毁相关决议,无法提供决议核对,双方生效并执行的协议是2017年8月27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两名申请人不确认证据7中刘××出具的证明以及证据20的真实性。两名申请人主张证据20系该三人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而出具。两名申请人确认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殷××主张,因被申请人经营面料,如果对外经营服装设计,将会导致面料供应商认为同业竞争,因此被申请人要求其成立工作室,其系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成立工作室和担任法定代表人。殷××确认证据3股东退伙协议系其拟定,但主张夏××不同意签署该协议,因此该协议未生效。

  为反驳被申请人的主张,两名申请人还提交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作为甲方)与殷××(作为乙方)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被申请人(作为甲方)与周×(作为丙方)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照片以证明双方实际执行的协议为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是甲乙丙三方共同发展甲方设计款式。两份合作协议甲方签章处为被申请人公章以及夏××的签名。2、刘××(未出庭作证)出具的声明。刘××在该声明中称其与夏××、郑×系朋友关系,其银行账户确实有过为夏××、郑×、殷××、周×开办服装工作室的用款所留的流水,当时拨款时是以看到夏××委托的确认人殷××的签字为准,其对当时的具体细节并不是完全知情,其为被申请人出具证明时没有看清楚证明内容。3、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郑×参与了工作室的工作,为工作室投资方。4、朋友圈截图以证明郑×与夏××系多年好友,参加了工作室开业。5、被申请人因殷××到美国旅游所需而为殷××出具的在职证明。被申请人确认证据1中与殷××签订的合作协议上被申请人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工作室系按股东会决议执行,不清楚为何被申请人在该份协议上盖章,被申请人未持有工作室股份,郑×本人也未持有工作室股份。被申请人确认证据4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另查,关于入职过程。两名申请人称,郑×经营面料,夏××经营羽绒服,两人一起合作设立服装品牌,注册工作室运营,名称曾考虑过×影,最后确定为××,邀请两名申请人参与,让两名申请人不要当员工,享有分红,于是被申请人和夏××分别与两名申请人签署了合作协议,后来应夏××的要求签订了股东会决议。两名申请人确认夏××及其本人所持××工作室股份比例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约定一致。两名申请人称,工作室剩余股份(即工作室股份的10%)由郑×持有,但其不清楚是以被申请人名义持有还是郑×个人持有。

  本委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账户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被申请人账户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特征,但是,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两名申请人的工作始于获邀合作成立××工作室,创设服装品牌××,而非接受雇佣、成为被申请人员工的合意;其次,两名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为筹建和运营××工作室,而非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面料业务,工作地点在××工作室经营场所,而非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第三,被申请人虽未提供股东会决议原件进行核对,但两名申请人确认签过股东会决议,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与两名申请人通过股东退伙协议、律师函要求夏××承担违约责任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条款一致,亦与两名申请人确认享有的股份比例一致,本委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股东会决议,两名申请人系××工作室合伙人,以技术出资,即以其自身掌握的劳动技术出资。两名申请人实际提供的劳动符合股东会决议约定的合伙人分工,实质为履行股东会决议约定的出资义务,而非接受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郑×的安排和管理;第四、双方确认的工作室10月至12月工资表、刘××和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室半年度费用预算、2016年9月1日至12月30日××工作室资金收支明细摘要 、“×影有型”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周×与郑×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各自提交的刘××的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工作室挂靠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账户向两名申请人支付的工资、为两名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均来源于夏××对××工作室的投资款,以郑×或被申请人名义对外支付的款项均通过报销方式在夏××投资款中支出,而非由被申请人实际承担,因此,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关系均因工作室挂靠被申请人而产生,不能据此认定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第五,未有证据证明夏××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周×与郑×的聊天记录显示夏××投资系个人投资,非代被申请人投资;第六,即使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郑×为××工作室工作、郑×或被申请人持有××工作室股份等情况属实,该事实亦无法直接证明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相反,如果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郑×或被申请人与××工作室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在××工作室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及××工作室成立初期,××工作室挂靠被申请人进行运营,更符合常理。综上,两名申请人非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非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从事的工作亦非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领取的报酬以及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亦非由被申请人实际承担,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两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至6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两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熊慧敏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