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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8-周宗林诉深圳市绿胜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5927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4601号。

  申请人:周宗林,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绿胜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委托代理人:周巍、邓乾造,均系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周宗林、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巍和邓乾造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837.5元;3、支付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的伤病期间工资38500元。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金融街南海融湖华庭展示区的园林景观工程工作,职务为水电安装工,2020年6月30日在工地受伤。佛山市南海区金融街南海融湖华庭展示区的园林景观工程系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但其中的水电部分转包给了案外人刘运生。申请人系由刘运生招聘,由刘运生支付工资。

  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被申请人与刘运生签订的《水电施工承包合同》,申请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刘运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运生称其从被申请人处承包了佛山市南海区金融街南海融湖华庭展示区的园林景观工程的水电部分,通过网上招聘申请人做水电工作。

  关于劳动关系。本委认为,申请人系个人承包人刘运生招聘。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承包、挂靠他人经营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均不予支持。

  至于申请人所称的工伤,被申请人系将水电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刘运生,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若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则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以上事实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胡娴婧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