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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9-龙世洪诉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4059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9700号。

  申请人:龙世洪,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博威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王梅瑜。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4552.13元;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19500元。

相关案情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主张于2018年1月10日入职,担任研发助理,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申请人向本委提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盖公章)作为证据,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委就其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2、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6500元/月,申请人提交工资条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银行流水记载实发工资金额与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基本一致,本委就工资标准予以采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自2020年1月起未支付工资。

  3、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根据《离职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本案所涉及裁决事项:

  1、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提出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未违反法律及常理的情况下,本委就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等予以采信。

  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其劳动报酬。申请人主张的工资发放情况与银行流水基本一致,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4552.13元(6500×7-6500÷21.75×1,超过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的,以其请求的金额为准)。

  3、加付赔偿金: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情形,其诉请加付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4552.1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秋婵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