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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7-徐永照诉璱纳(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4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5737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0592号。

  申请人:徐永照,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璱纳(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程雪。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支付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756元。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有关仲裁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申请人主张:1、申请人2020年5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财务。2、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劳动合同文本。3、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5000元/月。4、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5、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6、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年6月的社保费。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社保清单,载明社保缴交情况与申请人主张一致。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原始载体核对无异)。3、考勤表(打印件)。4、情况说明,系由申请人本人出具。

  三、被申请人提交材料情况: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四、本委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才能认定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虽主张微信记录的信息发送人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程雪,但未交证据予以证明,有关信息发送人身份信息无法查明,申请人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关于该微信记录发信人身份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未加盖被申请人印鉴、情况说明系其本人出具,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劳动管理。综上,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年6月的社保费,但申请人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亦不足以证明存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的事实。故,申请人关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关于工资的诉请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许微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悲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