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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0-张璞媛诉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5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4389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9799号。

  申请人:张璞媛,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永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杨。

  委托代理人:陈峰,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939.25元;2、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1月2日。

  二、工作岗位:法务总监。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四、工资情况:申请人的工资为年薪60万元,其中80%每月固定发放(即每月发放40000元),剩余20%为浮动工资,根据绩效以年终奖的方式发放。被申请人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

  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诉称,2020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份通知书称“经为期3个月的试用考核,你(申请人)未能达到法务总监的岗位要求,现公司决定从2020年4月2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其上述主张。

  被申请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但辩称,申请人2020年1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放假,因疫情影响,被申请人2020年2月17日复工,至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实际试用期不到2个月,经考核,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胜任法务总监一职,于2020年4月21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被申请人未就其上述主张举证。

  本委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法务总监职务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申请人亦不予认可,故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高于2019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646×3=31938元),故本委以该标准为计算基数,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1938元(31938×0.5个月×2倍)。

  六、关于律师费:申请人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按胜诉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999.8元(31938÷31939.25元×5000元)。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193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999.8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赖美玲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