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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7-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诉杨春峰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4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887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0898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孙政锋。

  委托代理人:周志伟、李平,均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杨春峰,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志伟、李平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返还为被申请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承担部分共计24986.24元。

  经查,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曾就与申请人间劳动争议诉至本委(案件号深劳人仲案【2020】10667号),双方发生争议后,被申请人到深圳社保局投诉要求申请人按实际工资补缴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保部门在核查后向其出具补缴明细单,其根据补缴明细单除缴纳处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外还为被申请人垫付了本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24986.24元。因被申请人已离职且一直未主动返还费用,现唯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费用。申请人提交社会保险追缴补缴明细表、深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其主张。社会保险追缴补缴明细表、深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已核对原件。

  本委认为,本委依职权调取深劳人仲案【2020】10667号案案卷材料,庭审查明被申请人离职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

  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按期出庭应诉及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合理合法证据及有关合理主张依法予以采纳。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追缴补缴明细表、深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有原件核对,本委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委对申请人主张为被申请人垫付了个人应补缴的社保费用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7月24日离职,申请人无法通过工资进行代扣,由此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依据,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社保个人应缴部分24986.24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及以上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社保个人应缴部分24986.2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杨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