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访监察仲裁办事须知 > 仲裁 > 文书公开

公开裁决书28-邓力诉深圳微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0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112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9167号。

  申请人:邓力,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邓振全,系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深圳微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邓力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按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20元。

相关案情

  一、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营运助理,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止,试用期为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每月工资5220元。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申请辞职。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为此,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予以证明,并提交上述证据原件核对。其中,劳动合同显示合同签订的主体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2400元/月、岗位工资1150元/月、绩效工资1150元/月……第4条约定甲方(本案被申请人)根据乙方(本案申请人)在岗及出勤情况提供福利:交通补贴240元/月、午餐补贴240元/月、通讯补贴50/月,落款处有双方的签章。离职证明记载:“兹有邓力(身份证号码:*)于2020年4月23日到我公司智慧生活事业担任运营助理工作。2020年5月29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其辞职……”,落款处有被申请人印章。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因缺席审理引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本委依法采纳申请人提交的与原件相符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

  二、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有关未支付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核算,申请人诉请支付的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工资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属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不悖,本委予以准许,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工资522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22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邹恒忠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