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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35-龚仟根诉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1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3773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8081号。

  申请人:龚仟根,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委托代理人:吴芬,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芬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3368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工作日加班工资5576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8月1日。

  二、工作岗位:企划经理。

  三、工资标准:20000元/月。

  四、离职情况:申请人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系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五、工资支付情况:被申请人确认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的工资。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钉钉打卡记录、微信打卡记录、应付工资明细表,申请人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应付工资明细表中记载的各项代扣代缴金额,但主张个人所得税是自己缴纳的,被申请人不应再扣除个人所得税。被申请人确认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由申请人自行缴纳。经查,应付工资明细表记载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后,应付工资30265.71元(19205.77+11059.94),个人所得税扣缴金额为196.36元(191.93+4.43)。本委认为,申请人自行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被申请人不应再予以扣除,根据应付工资明细表记载的金额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为30462.07元(30265.71+196.36)。

  六、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正常下班时间为18:00,公司有加班需要申请及审批的制度,但因疫情原因,公司要求申请人2020年3月至4月间在腾讯看点视频平台直播带货,故未能按制度进行加班审批,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辩称加班需要提前申请并经过公司领导批准,申请人不存在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经查,根据申请人确认的钉钉打卡记录、微信打卡记录可知,在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的期间,确实存在若干工作日晚于18:00下班的打卡记录。但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晚打卡的时间段仍在提供劳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要求工作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0462.0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  庆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