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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37-王博伦诉深圳试衣到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4471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0703号。

  申请人:王博伦,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试衣到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委托代理人:罗卡丽、陈小凤,系被申请人的员工。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卡丽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10月28日。

  二、工作岗位:用户运营专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30日。

  四、工资标准:15000元/月。

  五、离职时间:2020年8月12日。

  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按协议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经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额外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266.16元(税后),双方一致确认,双方无劳动争议,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到此终结。申请人确认收到了《协议书》中载明的经济补偿金。本委认为,申请人确认签订了《协议书》,其并无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约定的经济补偿亦不低于法定标准,故对《协议书》的效力,本委予以确认。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再诉请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之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谭 亮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