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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39-熊威诉深圳市乐杜鹃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535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3296号。

  申请人:熊威,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杜鹃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林曼。

  委托代理人:苏翠娥、李华秀,均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于2020年10月15日诉至本委,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熊威,被申请人代理人李华秀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3日丧假工资3560.98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7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454.55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23日。

  二、工作岗位:技术部ios开发。

  三、劳动合同期限: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

  四、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为15000元。申请人主张其试用期工资为15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8000元/月,但未就其所主张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进行举证。本委认为,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进行举证。申请人主张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18000元/月,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工资标准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

  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0年8月14日。

  六、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离职之日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计算,其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应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人民币21896.55元(15000元×1个月+15000元÷21.75天×10天),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同意支付上述期间工资22241.38元,不低于本委核算的应得金额,本委予以认可。

  七、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其休息日加班共计49小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委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主张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有关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八、丧假工资:申请人主张,因外祖母去世,其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请丧假,但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丧假工资。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请假条中填写的请假事由为“家事”,应按事假处理,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本委认为,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本案申请人的请假事由不属于可享受丧假的情形,故对其有关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丧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2241.38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志敏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