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访监察仲裁办事须知 > 仲裁 > 文书公开

公开裁决书75-王某某诉深圳某科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06 11:06:27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9]17号

  申请人:王**,男,*族,身份证号:*,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科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许**

  委托代理人:孙**,系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系被申请人的经理。

  案  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一案向本委提起仲裁,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王**、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陈**均已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7日工资2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000元。

  申请人主张2018年10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机械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4000元。2018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入职条件和不符合工作职位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申请人,且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仅支付了636元,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申请人提交《厂牌》、《快递单》、《名片》、《微信截图》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机械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定的工资标准也是14000元每月,但申请人实际是于2018年10月26日入职,当天提交的入职资料《简历表》上的填写日期可以印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健康证、毕业证,如实填写入职资料,可申请人提供不完整,甚至填写欺骗性的入职资料,且经“企查查”发现,申请人此前曾在多家公司短暂工作过,并与这些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官司。由于申请人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被申请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招用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故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当天就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10月30日将其工作一天的工资支付完毕。

  本委查明:庭审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中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确认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认为这只是截取了部分,并不是完整的聊天记录。申请人当庭出示并提交了完整的该聊天记录。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简历表》真实性认可。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有关书证证明,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以及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

  首先,申请人主张入职时间是2018年10月25日,但根据申请人自己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10月23日早上11点51分,被申请人发信息“王工,通知上班的话是否可以随时来”,申请人紧接着回复“是的”;2018年10月24日早上9点18分,被申请人发信息“王工,早上好”,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早上9点34分回复“我后天就可以报道上班”,被申请人紧接着回复“好的”。由此可证明双方的用工之日是2018年10月26日。另外,经本委核查确认,2018年10月25日,申请人本人因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8]205号案件,有出席该案在本委公明派出庭的开庭审理活动,与申请人主张2018年10月25日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相互矛盾。据此,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依法认定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

  其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7日违法辞退申请人,但根据申请人自己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10月26日下午17点54分,申请人发信息“都已经提交了,你这是找借口辞退我”、2018年10月26日18点11分,申请人发信息“你真是无中生有,变相辞退”、2018年10月26日18点20分,被申请人发信息“你上一天的工资会结给你的”。由此可证明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就已通知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2018年10月27日对其辞退,故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依法认定申请人的离职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仅工作一天。

  再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简历表》真实性认可,而根据《简历表》记载,申请人2012年至2018年一直在同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但经本委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中核查确认,申请人仅2015年至入职被申请人处之前,就入职过深圳市**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自动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非只在一家公司任职,且与这些公司均发生劳动争议诉讼,由此可证明申请人故意向被申请人隐瞒了这些工作履历事实及《简历表》造假的事实。而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劳动关系是一种相对长期的、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以实现劳动力价值和创造产业价值为目标的社会关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对方重要信息的了解,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亦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初步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无疑属于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的重要告知事项。况且申请人应聘的岗位为机械工程师,属公司的高级技术人才岗位,被申请人要求了解申请人之前的工作履历以此来作为招录的重要参考因素更不为过。但申请人提交的简历造假、并隐瞒之前的工作履历足以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录用,申请人此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依法应属无效。

  如上所述,双方劳动关系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已付出劳动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双方确认的月工资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天数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26日的工资643.68元(14000元/月÷21.75天×1天),已支付的部分理应抵扣,故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26日的工资差额7.68元(643.68元-636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之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26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7.68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周顺意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展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