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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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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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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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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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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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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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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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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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