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及依据

2019年5月1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全省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号),明确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去年每人每月148元提高至170元,提高22元;要求各地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9年5月起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并将1-4月提高基础养老金差额一次性补发到位。

我市于2003年全面实现农村城市化,本市符合条件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已通过村股份合作公司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多,且多为户籍随迁老人。截至2019年4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7833人,其中,领取养老待遇人员6699人。

政策对象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政策条件、内容及标准

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每月280元提高至302元,提高22元;自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每月420元提高至453元,提高33元。

政策实施

由市社保局经办落实。

资金保障

(1)财政预算:市、区财政2019年度需增支230.96万元,从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准备金列支。

(2)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