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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30 16:25:42

  深府规〔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机制,设立服务专线,为因疫情影响发生的劳资关系纠纷处理,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用足中国人民银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政策,鼓励银行机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到期的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还本日期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四)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大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支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进一步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汽车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用人单位吸纳在我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在全面覆盖各类创业人员的基础上,取消对各类群体身份类别的限制,免除重点扶持对象反担保。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至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9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毕业2年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主动申报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名称统一为基层就业补贴,并与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的适用对象一并调整为市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2年内毕业生,取消初次就业要求。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自2021届起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补贴时限调整为毕业学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事后补助。优化完善我市就业见习政策,将青年见习的适用对象调整为市内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2年内毕业生和16—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参与我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每接收1名港澳台青年参加实习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征兵办、市委大湾区办、市委台办、团市委、各区政府负责)

  四、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培训工程,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十项培训行动。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大幅提高培训补贴力度,对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提高30%。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开展我市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及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试点。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新职业开发计划,支持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评价规范并推动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做好新时期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十五)加快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支持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及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产业企业与市外“双高计划”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深度合作,开设联合培养班或开展订单式委托培养,共建与深圳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课程体系。对接收市外“双高计划”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大专、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学年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600元顶岗实习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深圳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升格为技师学院,建设一批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积极开展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创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养载体建设,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人才评价、课程研发等活动。创新“双元”育人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支持共建校外公共实训基地,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加强重点用工企业服务。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区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深返岗,各区可给予一定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部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一季度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负责)

  (十九)强化就业服务供给。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用工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上述服务的,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各区可给予一定服务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

  六、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二十)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各区要第一时间依法依规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负责)

  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用于稳就业支出。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强联动,积极主动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就业创业典型,按照国家和省部署予以表彰激励,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