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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专家解读一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6 15:05:00

  一、问: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发放?

  答: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保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二、问:场租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问:场租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四、自主创业人员申请下一次场租补贴有什么要求?
  答: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五、问: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问: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七、问: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的人数怎么确定?
  答: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受理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答: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授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九、问: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起止时段如何核定?
  答: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
  举例:某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于2015年10月首次提出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申请,即可申请当年7、8、9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核定补贴时段自2015年7月起,最长至2018年6月。
  十、问: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何公示?
  答: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经复核的拟补贴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十一、问: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何发放?
  答: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十二、补贴终止有哪些情形?
  答: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各类创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二)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十三、问:自主创业人员再次创业能否再次申请享受创业补贴?
  答: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创办初创企业,已经申请并享受过创业补贴(含按原有政策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再次创业时不再享受各项创业补贴。     
  十四、问:现按原政策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怎么衔接新的补贴政策?
  答: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的,可按新政策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