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其中政务诚信是关键,商务诚信是重点,社会诚信是基础,司法公信是底线,最终落脚点在个人诚信,个人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基石。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颁布实施。2017年,广东省也颁布了《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42号,以下简称《省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我局结合《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立足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信用记录,促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有力助推深圳朝着打造先行示范区和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的航向前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42号)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57号)
深圳的经验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该部分内容吸纳了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了加强诚信宣传和加强诚信教育培训两大方面,又细分为7条具体措施。其中第5条增加了“引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建立内部信用教育培训制度”的内容,同时增加金融机构人员的教育范围,将“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
该部分内容结合国家、省的相关做法,具体规定了落实信用代码和实名登记制度以及完善个人诚信记录两大方面工作,细分为5条具体措施。其中第11条对重点人群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增加了“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统计调查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同时还增加了“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的内容,体现了我市在信用监管方面的升级与创新。
该部分内容吸纳了国家、省的相关做法,规定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加强隐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三大方面工作,细分为4条具体措施。因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规定,故对第16条中“行政复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该部分内容具体规定了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两方面的工作,又细分了6条具体措施。除吸纳国家、省相关文件做法外,第22条等条款结合了深圳的经验做法,体现了深圳特色,具体体现为:规定逐步探索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逐步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事项及其他监管服务事项中开展信用审查,推动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办事服务
该部分内容具体规定了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以及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等三方面的工作,并细分了10条具体措施。在吸收国家、省做法的基础上,《实施方案》把目前深圳特色经验以明确的条文予以规定,包括:逐步推行“文明诚信积分”,我市已于2018年底建立评价体系,目前,深圳市文明诚信分在市文明办、公共信用中心的共同努力下,正在推进包括图书借阅免押金、政务办理绿色通道、公交地铁乘车优惠、停车优惠、文体演出和场馆使用优惠、保障房租赁免押、电视机顶盒打折等应用场景的落地。下一步,还将继续推进在求职应聘、医疗教育领域的应用。探索建立诚信“红名单”制度,实施公共服务优惠措施,试行行政审批便利政策,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同时探索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四类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采取联合行政性惩戒。为优良信用个人在公共服务、行政审批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该部分具体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两大方面内容,细分为4条具体措施,基本与国家、省的文件精神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