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1】2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 (粤府〔 2010 〕 93 号)和《 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 (粤人社发〔 20 10 〕 232号)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培育规范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计划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可组织参加培训:
(一)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六)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实务的咨询服务人员;
(七)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 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 年以上;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 年以上;
4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 年以上;
5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 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 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 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 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 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 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待国家正式开展试点培训鉴定后受理申报,目前暂不受理。
四、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的规范性,试点培训工作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为广东省统一编制职业技能试题并负责阅卷和评分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技能鉴定考试(有关考务工作另行通知),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时间和考试时间
原则上采取每季度举办一期培训班,今年考试时间拟定于9 月和12 月。从2012 年开始,每年拟定6 月、10 月各组织一次鉴定考试。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鉴定,个人也可直接报名参加。
培训报名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 号金鹰大厦604 室
联系电话:( 020 ) 83516520 13711186800 邓铭亮
( 020 ) 83559443 18620140856 俞莉莉
传 真:( 020 ) 22810603 22810604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请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址:www . gdosta .cn。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