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17〕106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确保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及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关于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事宜的公告》(粤人社职鉴〔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按计划组织本年度职业技能鉴定。
已纳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深圳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42号)的鉴定安排按原计划继续执行。
二、对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组织一次补考。
(一)高级工及以下符合补考条件的可自愿报考。报名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6日,鉴定日期自2017年12月16日开始。
(二)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报考条件的考生可自愿报考。报名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6日,综合评审日期自2018年1月27日开始。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于2017年12月10日前提交《“双证书”毕业生计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及《“双证书”毕业生明细表》(附件1、2)至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四、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有关安排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通知。
我市2018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相关要求制定和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双证书”毕业生计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
2.“双证书”毕业生明细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