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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55832485/2024-0074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05
名称: 《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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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

  一、背景及依据

  为修订完善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重点扶持对象范围

  重点扶持对象范围由深圳户籍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继续保留港澳台居民,取消重点扶持对象户籍限制,惠及面更广。

  (二)贷款额度上限与吸纳就业人数挂钩

  经营主体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分别为60万元和500万元。带动5人以下就业的,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和400万元。

  (三)调整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要求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对象范围必须是重点扶持对象,吸纳比例从20%降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吸纳就业的比例从10%降为5%。小微企业贷款最长期限从3年调整为2年。

  (四)调整利率分担机制

  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仍为LPR+50BPs,但是财政贴息标准调整为贷款实际利率的50%。

  (五)增加贷后管理的要求

  一是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经查核存在上述情形的,财政资金不予贴息及代偿。明确因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未充分履行本办法相关职责规定,导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错误或产生坏账、或多发、错发贴息资金等后果,责任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承担。

  四、注意事项

  (一)贷款额度要求

  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贷款期限

  个人借款人及其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免反担保情形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