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乙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100000053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曹洪兵(身份证号码:512225197505******)于2024年2月26日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体育二路东侧非机动车道132-4路段(大雅国学馆)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2024年2月2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侧内、外、后踝骨折(Lange-hanson分型:旋前-外旋型),2.左踝关节半脱位,3.左下胫腓联合撕脱性骨折伴分离,4.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受伤部位是左下肢。
该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