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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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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01-09
名称: 深圳市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每年哪几个月份需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有什么法律后果?劳动者是否可以投诉?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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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每年哪几个月份需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有什么法律后果?劳动者是否可以投诉?

发布日期:2019-01-09  浏览次数:-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