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少于法定天数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因此,你可以就这一问题,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给我的产假时间少于法定天数的,我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吗?
发布日期:2018-02-2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