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时,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有关规定,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