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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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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9-30
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类)产假天数有何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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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类)产假天数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30  浏览次数:-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