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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55832485/2010-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0-04-26
名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应参加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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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应参加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0-04-26  浏览次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