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2-09
名称: (劳动合同类)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作地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0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劳动合同类)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作地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7-02-09  浏览次数:-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资双方如需变更已确定的工作地点,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地点给自身生活的影响,尽可能详细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切实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