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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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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0-04-23
名称: 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有何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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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23  浏览次数:-

  答: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