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类)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7-01-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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