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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55832485/2014-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4-06-09
名称: (劳动报酬与福利类)停工期间,员工工资应如何支付?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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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福利类)停工期间,员工工资应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