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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信息来源: 深圳市考试院 信息提供日期:2025-12-17 14:16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3号),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一、实施部门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二、科目介绍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办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相关操作。报名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完成交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一科的,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发布。

  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