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进入关怀版

进入关怀版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深圳市考试院 > 信息中心 > 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信息来源: 深圳市考试院 信息提供日期:2025-07-14 14:21 视力保护色: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链接:https://www.spp.gov.cn/tt/202506/t20250627_6998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