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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待遇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4-12-24 17:59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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