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现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自职工发生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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