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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日期:2016-12-30 09:24 来源:市社保局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五条的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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