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当在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分别提供一次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国外居住的由领事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
相关附件:
i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脚本,这会影响您正常浏览网站. 请注意浏览器周边提示,启用JavaScript,您将有更好的浏览体验. 选择"允许阻止的内容",允许ActiveX脚本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