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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