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和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审核、结算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管理及其基金的存储、划拨、结存情况;
(五)社会保险各类调剂金、储备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保值增值情况;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社会保险服务工作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