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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居民养老金的深圳户籍人员,如丧失国籍,是否还能继续申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只需变更户籍信息即可?

日期:2025-12-25 16:05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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