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粤人社规【2018】9号文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方式增加首次参保前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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