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情况,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属于《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2〕55号)所指的特定人员,且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业单位自愿为其参加特定人员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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