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保部令第8号)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相关附件:
i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脚本,这会影响您正常浏览网站. 请注意浏览器周边提示,启用JavaScript,您将有更好的浏览体验. 选择"允许阻止的内容",允许ActiveX脚本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