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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日期:2023-06-08 09:31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法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检查;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依法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前将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影响监督检查效果的,可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工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家库专家、社会监督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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