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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如何配合行政部门实施检查

日期:2023-07-11 15:37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入现场。
  因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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